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
一、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在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這樣分配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原告則應當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和本人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怎么分配的
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先取證,后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被告只能依據行為之前調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做作的行政行為合法。訴訟規程中調查取得的證據,在訴訟中不可納入。
3、被告怠于舉證,視為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第三方無法提供的,可以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
4、復議維持的案件中,復議機關和原機關共同承擔原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可以由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還負有復議程序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5、原告或者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書面申請法院責令行政機關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責令行政機關提交,因提交證據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付。行政機關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
三、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并不是對所有的待證事實都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對某些事項也將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一)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就確定了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采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作這種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相比,更有舉證能力。由于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處于不平等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基于行政機關的單方面的行為。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應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理所當然的應由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法定程序規則。不得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時候作出任何決定,否則,就是程序違法或濫用職權。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舉不出證據,便說明其已經違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規則,已經違法,理應由其承擔敗訴責任。
2、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該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機關作出來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掌握著必要的技術手段和工具,了解職權范圍內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為具體行政行為收集證據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職責范圍內的事情,與行政相對人相比,容易完成舉證責任,所以行政機關應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3、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是行政法治原則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其作出的任何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建立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基礎之上,否則,行政機關就是在憑臆測辦事,就是屬于專斷,甚至有濫用職權的惡意,讓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有利于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利于促使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切實做到先取證、后裁決。
(二)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盡管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若干解釋)第二十七條“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四、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被告的舉證責任(政府)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先取證,后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被告只能依據行為之前調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做作的行政行為合法。訴訟規程中調查取得的證據,在訴訟中不可納入。
3、被告怠于舉證,視為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第三方無法提供的,可以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
4、復議維持的案件中,復議機關和原機關共同承擔原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可以由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還負有復議程序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5、原告或者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書面申請法院責令行政機關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責令行政機關提交,因提交證據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付。行政機關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原告舉證責任
1、初始證明責任原告應當提供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證據。自己是適格的原告。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應該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
3、在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的案件中,無論是單獨提起還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五、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什么
1、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應當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2、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的有 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關于證據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3、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中,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1]《關于證據的規定》 第一條
六、行政訴訟舉證責任要如何分配
(一)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先取證,后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
3、被告怠于舉證,視為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后果。
4、復議維持的案件中,復議機關和原機關共同承擔原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二)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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