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訴訟時效過了應該怎么樣辦? 繼承權訴訟時效過了如何解決呢
一、繼承訴訟時效過了應該怎么樣辦?
1、繼承人因為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開始計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除此之外,我國《民法典》和有關司法解釋還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等問題。根據該規定一般情況下過了訴訟時效之后提起訴訟的,如果對方提出抗辯那么將會面臨敗訴的后果。
2、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民法典》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這里共同共有意味著可以共享收益,共同使用遺產的成果,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但是一旦在繼承財產之后出現糾紛且時間已經超過20年的,就無法保障自己的勝訴權。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二、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三、繼承權訴訟時效過了如何解決呢
繼承權訴訟時效過了如果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未超過二十年的,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訴訟,但是被告可以據此提出抗辯。如果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當事人只能協商處理繼承權糾紛,不能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四、繼承訴訟時效過了該如何辦
一、繼承人因為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開始計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過了訴訟時效之后提起訴訟的,如果對方提出抗辯那么將會面臨敗訴的后果。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規定。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這里共同共有意味著可以共享收益,共同使用遺產的成果,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但是一旦在繼承財產之后出現糾紛且時間已經超過20年的,就無法保障自己的勝訴權。
二、所以一旦出現糾紛就必須盡快解決,如果暫時不能發現問題,盡可能提前將財產分割協議制定出來,這樣在出現糾紛的時候有一定的依據。
五、繼承訴訟時效過了如何辦
1、繼承糾紛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就不會再保護權利方了,只能雙方協商處理。
2、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人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其請求權,法院才保護其權利。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2]《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六、繼承訴訟時效過了怎么樣辦
1、繼承糾紛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就不會再保護權利方了,只能雙方協商處理。
2、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人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其請求權,法院才保護其權利。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2]《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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