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可以撤銷嗎? 隱名股東能否撤銷公司決議,規定是什么
一、股東會決議可以撤銷嗎?
股東會決議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可以撤銷的情形只限于會議召集人不適格、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與表決、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決議違反公司章程等情形之中。同樣,若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關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園提起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
二、股東會決議取消經營管理的時候,股東會決
確認經營管理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常見情形1.無權處分股權的。 股東會做出關于轉讓股東股權的決議,持有轉讓股權的股東本人未出席股東會,也未表示同意轉讓股權,股東簽名為偽造的情況下,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
2.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權的流通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公司法賦予了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股東會沒有通知股東股權轉讓事宜,沒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東公開股權轉讓的合同,未接到通知的股東不了解轉讓股權的條件,致使其未表明對股權轉讓的態度,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此情形損害并剝奪了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違反了法律規定,該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3.違法修改公司章程條款的。 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更大的自由度,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隨意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章程條款的修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會選舉權等股東權利、違反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規定、違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規定等,做出上述相關的股東會決議均為無效。
4.違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享有的合法資產收益是公司紅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具體到資產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的公司紅利。而用于分紅的利潤,則是公司存續期間所有者資產權益中唯一脫離于公司經營資產之外、歸于股東個人的財產權益。現實生活中,公司以補助、醫療補貼或發放實物等多種形式,通過股東會決議程序,將公司財產私分給股東的情形,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此種情形的股東會決議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
5.超越股東會職權的。公司的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一旦進行權力劃分,則其后果是一個機構不能篡奪或者干預其他機構行使權力,故此,如果股東會超越其職權,則決議無效。比如,股東會決議先給股東預設競業禁止義務,再預設違背這項“非法”義務的賠償金強加給股東,均是違法的,受到該決議侵害的小股東有權主張決議無效,不受決議的約束。
6.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 股東會中資本多數決為原則,但如果多數派股東行使表決權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多數股東信任義務原則,形成侵害少數派股東、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決議,其所作決議為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判斷所作的決議是否濫用資本多數決的關鍵是衡量主張決議無效者的利益與因決議效力維持所確保的多數派股東的利益。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決議,因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違反強行法規定的行為,應認定決議無效。
三、隱名股東能否撤銷公司決議,規定是什么
隱名股東不能撤銷公司決議,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法律會支持實際股東。隱名股東的風險有,名義股東可能會私自轉讓股權,此時屬于無權處分。
四、股東會決議什么情況下可撤銷
(一)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二)可撤銷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引用法規
[1]《婚姻法》 第11條
五、股東會可以撤銷董事會決議嗎
股東會沒有權利撤銷董事會決議的。只有在決議的效力有瑕疵時,才能夠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董事的任期是三年,是可以連選連任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董事變更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六、股東會議決議可不可以被撤銷
股東會決議是可以是行撤銷的,一般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重新進行做出新的協議然后撤銷之前的協議;但股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做出來,而且還要說出撤銷協議的具體理由,這樣才算是合法的。
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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