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因素有哪些?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主要有哪些?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后果。
3、其他免責條件。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為免責條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污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具體有哪些
1、不可抗力
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
2、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后果
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
2、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
3、這種免責條件適用于一般的環境污染損害。
3、其他免責條件
1、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為免責條件;
2、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污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
3、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三、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該如何規定的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停止實施環境污染行為、采取適當方式將被污染的環境恢復至原狀、以及向被侵權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等。法定的責任承擔方式是比較多的,對于具體的環境污染案件,適用哪種方式則需要結合實際情形確定。
四、環境污染案件舉證責任誰來承擔,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一般是由提起訴訟的一方來承擔。環境污染是一種信任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將會對我國維護的良好社會環境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一般來說提起環境污染訴訟請求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五、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的概念所謂免責事由,是指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環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歸責的理由,法律規定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由于免責條件實際上界定了行為人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范圍,所以免責條件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從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看,免責事由有三項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過錯和第三者的行為。只要其中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擔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
(一)不可抗力
《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條件,加了諸多的限制。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時,才可以免責。
構成污染環境的免責條件一是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
具備了這樣兩個條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責。對免責條件限制嚴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賠償,這樣的規定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后果
第三人過錯造成受害人污染損害,構成免責條件,一是要當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二是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 三是這種免責條件適用于一般的環境污染損害。
(三)其他免責條件
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為免責條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污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綜上所述,只有我國民法典侵權編以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事由才能免除污染者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環境污染、第三人過錯造成環境污染以及戰爭等因素造成環境污染。
六、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責任存在哪些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
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
2、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后果
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
2、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
3、這種免責條件適用于一般的環境污染損害。
3、其他免責條件
1、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為免責條件;
2、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污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
3、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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