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環境15條的規定有啥?
一、保護環境15條的規定有什么,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二、銀川市農村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什么規定
第二十二條 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無公害、綠色、有機農業發展。
從事農業生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使用農藥、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用化學物質,不得直接向灌溉渠道傾倒農藥、化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用化學物質的殘液、殘渣。鼓勵使用節水方式灌溉土地。
三、我國環境保護法的環境是指什么,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環境保護法》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
四、吉林省水土保持條例第六十一條是怎樣規定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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