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案件到法院,法院受理多久才立案
一、起訴案件到法院,法院受理多久才立案
1、民事訴訟立案時間是多久民事訴訟立案時間一般為七日內。
2、《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其他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4]《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5]《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6]《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7]《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8]《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二、公民在上訴后多久立案?
公民在上訴后一般情況下兩個月內立案審理完結。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起訴到法院,要多長時間立案
除了刑事案件立案沒有規定立案時限,民事和行政案件都規定了需要在七日內立案。《民事訴訟法》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四、起訴到法院,要多長時間才立案
除了刑事案件立案沒有規定立案時限,民事和行政案件都規定了需要在七日內立案。《民事訴訟法》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五、被別人起訴了,法院立案了,多長時間會開庭
民事訴訟從立案到開庭需要的時間,具體多長時間不能確定,需要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法院案件的排庭情況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從立案到開庭,中間一兩個月的時間是正常的,甚至更長都有可能,因為中間要經過立案、組成合議庭、發傳票、被告答辯和舉證等程序。
一般來講,根據法院的審理程序以及送達方式不同,會有以下情況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后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一般是在報紙刊登后第93天安排開庭。
一般從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會開庭。 一般經過立案、送達(起訴狀、答辯狀)、組成合議庭、送達開庭通知等幾個程序。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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