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違約,民法典有哪些規定,法律的明確規定是什么。
一、租賃合同違約,民法典有什么規定,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租賃合同違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二、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違約應如何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民法典》中沒有強行規定過租賃合同的違約賠償標準,不過,違約賠償金一般都是參照違約行為給合同相對方造成的損失計算的,且違約造成的損失是包括租賃合同履行后對方可以取得的利益的。若合同中約定了賠償標準,應該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付賠償金。
三、民法典規定違建租賃合同有效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規定違建租賃合同無效。違建房屋屬于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建筑,其租賃主體不合法、未經登記備案,雙方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建設的建筑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四、民法典關于合同違約的規定是什,法律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關于合同違約的規定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五、關于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違約嗎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1、如果租賃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算違約,若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要依據解除原因進行處理。如果一方違約而解除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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