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決定無效,如何維權?
一、如果對于復議決定不服,要怎樣處理有沒有法律規定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二、對不起訴決定不服怎么辦,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立案復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三、不服檢察院復查決定書怎么處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但是人不服檢察院復查決定書的情況下是可以向最高檢申訴或者是如果存在新的證據,可以再次進行申訴。根據相關的規定,當事人如果對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文書不符的情況下,是可以向法院或者是檢察院申請申訴的。
四、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應該怎么辦,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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