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過刑事處罰的人能否報考事業單位?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人能考事業單位的嗎
1、受過刑事處罰一般不能進事業單位。如果招考單位對報考人是否受過刑事處罰不要求就沒有問題。
2、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5、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6、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二、受過刑事處罰可以入事業編嗎
1、不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三、曾受過刑事處罰是否需要告知單位
需要告知。
我國《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br/>由此不難看出,我國《刑法》確定了“前科報告制度”,不過如實報告僅限于入伍和就業時,除此之外行為人就不再有此報告的義務。“就業”是指參加任何類型的工作,包括進入國家機關及各種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等,即使是私營企業也不例外。因此建議你和用人單位協商,如實告知你的刑事處罰經歷。
如果你故意隱瞞,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第26條、第86條的規定,即便你簽了合同,用人單位日后也可以“欺詐”為由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并可要求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00條
[1]《勞動合同法》 第8條
[2]《勞動合同法》 第26條
[3]《勞動合同法》 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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