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合同未生效的情況下,保證責任是否仍然存在?具體的規定有哪些?
一、抵押合同未生效情形下的保證責任還存在嗎,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抵押合同未生效情形下的保證責任是不存在的。因為擔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間的關系是非常密切的,主債權債務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或者是無效的,那么擔保合同自然而然也就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或者是無效。
二、抵押合同是否付有擔保責任,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如果主合同有效,則抵押合同需要承擔擔保責任。抵押權是對債權的保障,并且具有從屬性,當主合同即債權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三、抵押合同未登記是否影響合同效力,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無需登記,但抵押權不一定設立。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以下列財產作抵押的,簽訂抵押合同后,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條
[1]《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2]《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1]《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四、法律規定合同終止保密義務還存在嗎
合同終止后保密義務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因此在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一方也是需要負保密義務的。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條
五、哪些情形下保證合同無效有沒有法律規定
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1、主合同無效而致保證合同無效。根據保證合同的從屬性,主合同無論基于何種事由而無效,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保證合同附從于主合同因該種事由而無效。
2、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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