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及法律規定

一、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有哪些,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直接交付和間接交付兩種方式。我國針對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和種類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直接交付的方式比較簡單,間接交付的方式涉及到的問題是比較多的,不同情況采取的交付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二、物權里面什么叫簡易交付,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也就是受讓人本來已經占有了該動產,但是事后雙方才確定要進行買賣的就算是簡易交付,之所以簡易就在于已經免去了后續的交付流程,因為之前就已經交付完畢了,如果是沒有提前占有該動產,那么交付的時候還需要走一系列的流程。
三、所有權的權能主要包括什么呢,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所有權的權能主要包括
1、占有,即對于標的物實際上的占領、控制;
2、使用,即按照標的物的性質與用途,對其加以利用;
3、收益,即收取標的物所產生的利益;
4、處分,即對標的物進行處置的權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條
四、國有資產必須經過產權交易所交易嗎,有何規定
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在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轉讓,否則該轉讓都是無效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擅自將國有產權委托他人通過拍賣方式轉讓的,未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的,違反該辦法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五、財產所有權的四種權能,四種權能的具體有哪些
一、財產所有權的四種權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于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在社會生活中,財產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與自己的不斷分離和回復的方式,來實現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 所有權 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并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后果,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 權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者企業,并不喪失國有土地所有權,而是借助于出讓關系,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土地的價值,并獲得良好的效益。
二、財產所有權四種權能的具體
(一)占有和占有權占有是主體對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占有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對物的控制也稱為對物的管領,它需要借助身體與物發生一種外部的接觸。但是,占有人必須具有占有的意圖,占有人事實上控制或管領了某物。占有盡管是主體對物事實上的控 制狀態,但并非在法律上沒有意義;相反,占有常常形成一種法律關系。占有人因占有可 能取得占有權甚至所有權,即使不能形成權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獲得保護,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二)使用權
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占有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物的使用價值或增值價值。所以,不論是所有人還是非所有人,他們占有財產,最終是為了對財產有效地利用或從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權。法律上有所有權的人有當然的使用權,但享有使用權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權。
(三)收益權
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基于財產而產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是指從財產上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
所謂孳息是指財產上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為兩種
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規律而產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獲的物,如母雞生蛋、樹上結果。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例如從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等)。但是人工產生的物必須不是對出產物進行改造加工,例如將牛乳制成乳酪,就不是天然孳息。
2、法定孳息,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貸的利息。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產生的。自己利用財產得到的收益以及勞務報酬等,不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在沒有與原物分離之前,只能由原物所有人所有。在孳息(天然的、法定的)產生以后,如果法律或合同沒有特別規定,則就由原物所有人所有。如果原物已移轉占有,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也可以由產生孳 息時的合法占有人所有。但是,占有人必須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收取孳息。原物所有權移轉以后,對孳息的取得權也隨之移轉,物的原所有人無權請求新所有人返還物的孳息。
(四)處分權
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對財產的消費 (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費)屬于事實上的處分,對財產的轉讓屬于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 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所以,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于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征。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 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是由財產所有人來親自行使的。但是處分權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的。處分權的分離并不一定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