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相關規定是什么?
一、被保險人能不能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被保險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不受保險人侵害,促使保險人提供更好的服務,法律禁止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隨意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引用法規
[1]《保險法》 第十五條
[1]《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二、訂立合同時保險人明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人能解除保險合同嗎
不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不如實告知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風險提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性質是什么,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性質為射幸合同,即其權利具有期待性;是要式合同,即人身保險合同需要采用書面形式;是諾成合同,即自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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