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需要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 并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二、勞動法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三、勞動法解除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
勞動合同法律所規定的,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一系列關系,比如說,用人單位要想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的程序,否則的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那么,勞動法解除代通知金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實際上如果沒有依法提前30天內通知的話,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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