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一個月必須移送審查起訴嗎?法治規定是什么?
一、檢察院批捕了一個月必須移送審查起訴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檢察院批捕后滿一個月的,也不是必須要移送審查起訴,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逮捕嫌疑人以后的偵查羈押期限通常是兩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偵查羈押的期限經法定程序可以延長一個月,所以,批捕后一個月沒有移送審查起訴并不違法。
二、刑事案件批捕后,多久可以取保候審
你好,我國關于刑事案件可以取保候審有如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 條的規定,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
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6、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7、移送起廣播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以上七個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51條
[2]《刑事訴訟法》 第60條
[3]《刑事訴訟法》 第65條
三、刑事案件遞交檢察院得需多長時間審批,多長時間下批捕的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后按剩余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四、公安局移交檢察院批捕一般要多久的時間?
公安局移交檢察院批捕一般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
五、公安機構申請批捕要多久,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申請批捕大概需要七天左右的時間,要向檢察院提交批捕申請書,提供案件的卷宗,相應的證據,供檢察院審查,符合批捕條件的,會下達逮捕證,不符合批捕條件的,會告知公安機構,讓其釋放犯罪嫌疑人。
六、正式批捕檢察院批捕后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移交法院
在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批捕后一般會在兩個月將案件移交至法院的。
當司法機關在發現了犯罪嫌疑人的違法行為后,首先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在偵查完畢會移交至檢察院決定是否對其提出訴訟,當檢察院受理了案件后也是會在兩個月內重新進行并完成偵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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