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滯納金是否合法?
一、物業費滯納金是否合法,物業費滯納金合法嗎
您好,關于“物業費滯納金是否合法,物業費滯納金合法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物業公司沒有權利收取滯納金,但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企業、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二、信用卡滯納金怎么算,違約金和滯納金是怎么算的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滯納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計算,每天萬分之五的利息。信用卡逾期后果是一、銀行信用卡銀行中心就會收取滯納金和利息
1、滯納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計算,最低收取人民,10元或1美金元
2、同時銀行還會收取整個賬單的每天萬分之五的利息。
二、影響信用
1、逾期在一個月內,算逾期一次,只要逾期,哪怕一次,想提升額度就比較困難;
2、逾期連續3次或累計6次,會有不良征信記錄,以后貸款、辦信用卡會很難;
3、逾期超過一定金額和時間,銀行會凍結信用卡。 滯納金,是行政管理的罰金,具有較強的行政強制色彩;滯納金按月復利,就是會利滾利,越遲還,滯納金就會越滾越多喔; 違約金,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責任形式,可以雙方約定違約金收取規則,違約金一般設有上限;信用卡違約金一次性收取,不會按月復利。 簡單一句話,滯納金是沒有上限的,違約金則有上限,且一次性收取!
三、合同約定滯納金違約金可以嗎?
一、合同約定滯納金違約金可以嗎?違約金和滯納金的區別是法律性質不一樣,違約金的話是屬于民事法律體系,主要是在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要承擔的一種違約責任,而滯納金屬于行政法律體系,是在當事人不交行政罰款的情況下,對當事人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違約金和滯納金的區別是法律概念不同,滯納金屬行政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如稅費、工商管理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系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系主體之間。二、違約金的比例一般是多少?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賠償的比例就較低。“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三、違約責任有幾種承擔方式?1、支付違約金
2、損害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
3、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近年來,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簽訂民事合同的數量也是在不斷上升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民事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合同的條款的書寫,比如說合同的違約金的支付、合同的責任的承擔等,一定是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合同標準書寫的。
合同約定滯納金違約金可以嗎?
一.違反本公約租戶義務條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對該步行街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予以賠償并承擔違約金;強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項目及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議定,經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二.租戶不按規定繳交管理服務費、維修基金等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的,處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仍拒絕繳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及通過法律途徑追討上述費用之權利。
發展商:xx市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管理者:xx市xx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租 戶:
四、合同中約定滯納金條款,可以嗎
滯納金,從字面理解,是由于遲延履行而需承擔額外的金錢給付義務。但是,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規范中并沒有關于滯納金的規定;
反而是在《行政強制法》中,將加處滯納金規定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方式,在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滯納金。
一般認為,滯納金不是民法上的概念,而是行政法上的概念。
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滯納金條款,主要目的是在出現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情況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一定的標準履行額外的金錢給付義務。從性質上看,此種約定,本質上是民事法律中的違約金責任形式。
在僅約定滯納金條款,而未約定違約金條款時,當事人依據滯納金條款向對方主張違約金,一般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須注意的是,此時滯納金條款可視同于違約金條款,如果滯納金條款的約定超出違約金的法定標準,超出部分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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