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能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行政訴訟中能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規定
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可以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或者存在其他的關系有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判,事實上,如果存在這些情形,審判人員就應該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行政相對人有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
二、民事訴訟法回避申請怎么提出,回避申請時間是多少
民事訴訟法回避申請提出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仍應及時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二、法院如何處理回避申請回避方式有兩種自行回避與申請回避。陪審員屬于審判人員,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刑訴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由審判決定回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回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回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申請書應遞交于法院院長。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民事訴訟法回避申請提出時間等問題如上,我們可以得知的是如果當事人知道需要回避的話,需要在案件開始審理的時候就提出回避申請,如果是審理的過程中知道的需要有人進行回避的話,則必須要在法院進行宣布判決之前提出回避申請。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起,那么就無法向法院申請回避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2]《民事訴訟法》 第30條
[3]《民事訴訟法》 第47條
三、回避決定作出之前被申請回避人能否參加訴訟
1.回避決定作出之前能否參加訴訟應根據公安部《規定》第34條和最髙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8條的規 定,偵査人員在回避申請提出后、回避決定作出前,可以繼續參加案件的 偵查活動。
2.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偵査工作的緊急性,偵査活動必須迅速、及時,偵査人員必須連續不斷地進行偵査活動,以便盡早收集證據、 偵破犯罪、緝拿罪犯。至于不直接從事偵査工作的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對兩者在回避決定作出之前是否停止檢察、審判工作做出明確規定。
3.但是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不直接從 事偵査工作的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應該在作出回避決定前暫停檢察和 審判工作。
引用法規
[1]《規定》 第34條
[1]《規則》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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