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規定是什么,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規定是什么,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規定是存在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外觀設計是屬于專利權當中的一種,所以是受到我們國家《專利法》當中的保護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當中規定條件。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
1、舉報
1、打開微信發現“小程序”—搜索“騰訊舉報受理中心”—選擇“網絡詐騙”—選擇違規行為類型“交易詐騙”—填寫相關信息—上傳轉賬和被拉黑頁面截圖—提交。
2、撥打12315消費者維權舉報電話反映情況,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對方違法經營。
2、報警
詐騙罪的立案金額標準是3000元。如果對方在微信上用物品照片忽悠你,并且在聊天過程中用話術騙你,寄給你的是假貨,而且金額超過了立案金額,那這就是詐騙,你可以到你社區的派出所報警。如果警察經調查認為你的案件沒有達到詐騙程度,就是商業欺詐,或者就是退貨糾紛、售后糾紛、退款糾紛等普通民事糾紛,則你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訴。
3、起訴
向法院起訴是我們推薦的最后一種維權途徑。實在是因為,起訴太麻煩,一方面耗時耗力,另一方面可能還要花錢。在起訴之前一定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例如關于購買、售后、發貨、假貨賠償等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快遞的記錄等,這些證據大部分都是電子證據,因此一定要好好收藏保存,千萬不能出現被清理掉的情況。
三、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
?1.新穎性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2.實用性外觀設計必須適于工業應用;必須和產品進行結合。
3.富于美感外觀設計的功能在于引起消費者的審美情感,從而激起購買的欲望,所以作為外觀設計必須富于美感。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這里的在先權利主要包括肖像權、著作權、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使用權等。
四、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被授予什么專利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五、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是怎樣的
1.專利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應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但專利法卻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所謂不相同是指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外觀設計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在國內公開使用過,可以認為這是對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的新穎性的要求。從實質上來說“不相同”就可以視為是判斷外觀設計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標準。所謂不相近似是指與申請日以前已經公知公用的外觀設計相比,該外觀設計有顯著的特征,以致專業美工設計人員不能容易地從現有技術中演變出來。所以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為是對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的創造性的要求。至于外觀設計專利的實用性,專利法中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其中,適于工業上應用,可以認為是對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的實用性的要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
六、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后任何單位
《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外觀設計應“適應于工業上應用”。結合這兩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和實用性兩個條件。1、新穎性外觀設計的新穎性與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新穎性的要求基本一致,它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新專利法提高了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即對通過摹仿現有設計或者簡單拼湊現有設計特征而形成的外觀設計不予授權。另外,新專利法還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等。
2、實用性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它不能脫離工業產品而獨立存在,因此,外觀設計必須能夠在工業中應用,具備工業實用性。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23條
[1]《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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