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的根據是什么,有哪些具體規定?
一、原始取得的根據有什么意思,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原始取得的根據是前一個所有權人有所有權,從而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取得所有權。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公民對財產的所有權取得方式中,此時是可以劃分為兩種類型的,一種是權利人的原始取得,另一種是權利人的繼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包括
視情況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有何區別,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的區別就在于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取得就屬于原始取得,不需要任何外在的條件,而后者的繼受取得是建立在一定外在條件的基礎之上,比如必須要有原來的所有人,同時還需要有對應的受領人,并且他們要達成一致的意見。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