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合同法中規定的種類及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附隨義務合同法中規定的種類有哪些,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附隨義務合同法中規定的種類有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說明義務、照顧義務、保護和保密義務等。簽訂了合同后,簽訂的當事人要按照合同中約定的義務來履行,如果一方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就算作是違約。
二、約定義務附隨義務的種類有哪些?約定義務的附隨附隨責任是什么?
約定義務附隨義務的種類有通知義務、協助義務、保密義務以及其它義務。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三、附隨義務的規定分為幾種?
附隨義務規定分為獨立和非獨立的附隨義務。民法典中的附隨義務依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義務為自己存在的前提條件,其功能在于使當事人的權益獲得完美的實現以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與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
四、附隨義務是一種基于合同約定而產生的合同義務,其主要特征包括約定附隨、約定附在、約定時間等。
一、什么是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指合同關系發展過程中及合同關系終止后的一定時期,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所應負擔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來源于誠實信用原則,確立附隨義務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關系、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與理論。附隨義務隨合同關系發展而有不同的體現,基于附隨義務發生階段的不同,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二、附隨義務的特征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于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系中附隨義務居于從屬地位。它是隨著當事人締約、履約和履約后關系的建立、存續而產生和發展的。當事人只履行給付義務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利益可能無法圓滿實現,但是,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僅僅履行附隨義務,對于合同目的的實現將可能毫無意義。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關系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后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屬于私法范疇,合同法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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