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終止的,合伙合同是立即終止的嗎?
一、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伙合同是立即終止的嗎
民法典規定,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伙合同終止。
當然,如果其他合伙人仍有意繼續合伙事業,也可以訂立新的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對此另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
此外,如果根據合伙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發生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出現法定終止原因時,合伙也并不當然終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條,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伙合同終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伙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七條
二、合伙人死亡后,繼承人為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我該怎么辦
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的規定,合伙人死亡后,如果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是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風險提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三、合伙人死亡后,合伙人的繼承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怎么辦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伙人死亡后,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1、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2、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風險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四、合伙人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三、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區別1、適用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只能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并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地消滅,因而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
五、員工犯法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答案不能。
法律分析
員工犯法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觸犯法律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同樣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六、被法院撤銷的合同何時無效,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被法院撤銷合同的,該合同自法院宣告撤銷之日起就無效,且自始無效。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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