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條款的合法性與法律規定
一、競業限制條款如何合法約定并遵守法律?
法律分析
滿足以下條件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合法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競業限制期間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首次修訂的主要及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修訂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增加規定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對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三、合同解除訴訟時效多長時間,法律規定是什么
協議解除訴訟時效是3年的時間。協議解除訴訟是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也就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自己民事權利,按照《民法典》當中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都是三年的時間,但是也不排除有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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