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組織成立條件

一、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時,也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打擊本款規定的犯罪行為,首先能夠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權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殘,其次可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體,社會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體。本罪的對象是未成年人,但是與《刑法》
262條第
1、2款的規定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擴大了保護的范圍。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違犯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這就是說行為人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的盜竊、搶奪、敲詐勒索的行為沒有達到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的標準,但是已經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主體要件。
從該條的規定來看,本罪主體需為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可以將本罪的主體定義為成年人,由于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因此16-18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非常明確,即故意,既包括組織者明知自己是組織未成年人實施違犯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組織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斷出是未成年人而仍舊組織其進行違犯治安管理的活動的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組織行為時并不知道對象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實施行為之后的某個時刻了解了對象的年齡,但卻沒有停止行為,仍讓進行組織活動,那么我們認為也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
只有符合上述4項的行為,才能被認定為違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屬于違犯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符合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23條
[1]《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2條
二、法院審理非法集資的構成條件
非法集資的構成條件是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是故意,犯罪的客體的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
三、非法集資的證據如何收集和起訴
法律分析
非法集資能立案的證據包括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立案條件是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存款對象5000人以上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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