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退休人員喪葬和撫恤金標準?
一、在職職工病故后,喪葬費和撫恤金由什么地方出?標準是多少?
1.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后,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2.撫恤金的基本特征為,撫恤金不納稅、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撫恤金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恤金一般不作為遺產。
3.撫恤金發放標準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的;代表政府發放撫恤金的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沒有依法發給”是指拒絕發給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對象、范圍、標準、數額、時限等發放。
4.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二、離休人員喪葬費標準是多少
按照最新規定,離退休人員病故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精神,并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決定,對企業離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從2004年10月1日起,企業離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離休費(即離休時基本離休費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之和)的20個月計發。二、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離休干部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由現行的400元調整為按上年單位所在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原行業統籌單位按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計發。三、調整企業離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準所需資金,由原渠道支付。四、本通知下發前,各地各部門執行情況與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進行調整,并予補發。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后,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三、宜昌市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
1、根據《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即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2、喪葬費每個省份的標準可能不同,比如湖南省根據《關于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標準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386號文件)規定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5000元調整為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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