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什么機制進行審查和追究?
單位犯罪,在《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30條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單位犯罪,在《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30條
三、分公司負責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認定
分公司負責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是沒有法人資格的,所以沒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的負責人由總公司決定,也由總公司更換。
四、管理分公司的負責人是不是公司法人?
1、不是的,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的資格,只是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其對外產生的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在性質上,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公司,分公司設立時也不用完全照搬公司設立的程序,因此,分公司負責人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雖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在非授權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那么也將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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