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仲裁委

一、廣東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仲裁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廣東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仲裁規定是由當事人提出仲裁的申請,然后由仲裁委員會就此進行仲裁。具體在進行仲裁的時候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的,應當是根據爭議的金額來進行不同的收費的,同時,仲裁和訴訟之間還是存在的區別。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干嘛的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是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未經設立登記的,其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各縣是否有經濟仲裁委員會,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各個縣級城市是沒有經濟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在各地的直轄市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來進行設立,并不按照行政區來進行劃分,經濟仲裁委員和勞動仲裁委員是兩種機構。
四、廣州仲裁委員會對仲裁代理人有什么規定
1、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到2名仲裁代理人進行仲裁。當事人認為必要,經仲裁庭同意,可以適當增加代理人的人數。
2、代理人人數超過2名的,應當向仲裁庭確定1名代理人作為主要發言人。
3、當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事項和權限。委托代理人的事項和權限變更或者解除的,當事人應書面通知廣州仲裁委員會。已進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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