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避免泄露商業秘密?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后果是什么
一、公司如何避免泄露商業秘密?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后果是什么
在市場經濟背景下,不但商業秘密應當妥善保護,即便是商業信息,亦應當妥善保護。在實踐中,進行合作交流的同時就可能泄露商業秘密,同時,可能泄露商業秘密的情況存在各種方式,在此,根據不同的情況,提出防范建議
二、公司人員泄露商業秘密
泄露公司商業秘密要根據當事人情況判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相關條款,并且用人單位是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泄露公司機密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承擔其損失的。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協議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于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
三、員工泄露商業秘密的認定
1、該項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業秘密首要的構成條件就是該項信息應當具有秘密性,即沒有被任何人向社會公開。所謂向社會公開,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員透露。企業員工因業務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認為是向社會公開。
2、該項信息具有商業利益性
3、該項信息具有實用性
所謂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能夠被企業實際使用于生產或者經營。一項信息具有實用性,并不意味著必須能夠直接用于生產經營。
4、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這是認定商業秘密受保護的一項重要因素。如果企業對一項信息沒有采取保護措施,對該項信息采取放任其公開的態度,則說明他自己就不認為這是一項商業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護,那么,法律也就不會給予保護。
四、公司商業秘密泄漏的法律責任
公司人員泄露商業秘密需要承擔的具體責任1、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泄露商業秘密給權利造成損失的,侵權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如果泄露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損失較重的,根據具體情況,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按照法律上的規定,將要承擔以下的刑事責任
(
1)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要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還要處罰金或者單獨處罰金;給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就可能要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且判處罰金。
(
2)明明就知道或者應該是知道上面行為,還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將會被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
3、行政責任,泄露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接下來有關部門就會根據泄露秘密的情形,對侵權人做罰款等處罰。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五、泄露個人商業秘密
對于泄露商業秘密情節輕微的,將會受到公司的行政處罰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會受到刑事處罰。1、故意泄漏公司機密罪肯定是犯罪行為;
2、但是要構成這個“故意泄漏公司機密罪”,要具有以下要素
1)公司有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公司機密的范圍,并且,這規章制度曾在嫌疑人泄密機密前明顯給他;
2)公司明確授權給嫌疑人接觸規定的公司機密的相應權限;
3)嫌疑人在進行泄密時,必須具有主動性; 即被動的泄漏,不構成犯罪;比如,存放機密的電腦或硬盤被盜或遺失、或電腦中木馬泄漏、或者保管人員因保管時不當,導致被其他人故意盜取等;在認定是否具有主動性時,現行的判例中一個重要的條款就是看嫌疑人是否從機密泄漏中獲利; 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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