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檢測
一、容易患職業病的人員是否一定要進行檢查?
容易患職業病的人員是否一定要進行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那么,是否能夠解雇,是否有依據?請看下文
二、什么是職業病?監定職業病需要做什么?
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患病主體必須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引用法規
[1]《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
三、職業病的概念和鑒定方法
1、職業病定義是指勞動者在勞動的時候,接觸到有放射性的物質、粉塵等有毒、有害物質引起的疾病。
2、職業病鑒定是需要當事人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在十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的材料、繳費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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