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條款
一、合同無效條款的分類和相關規定
如下條款在合同上是無效的條款違背公序良俗的無效;條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條款屬于虛假意思表示的無效;條款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無效。
二、施工合同保修條款需要另外修訂嗎?
建設工程一般都是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保修條款,而不另行簽訂保修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保修期,通常都是引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三、市政工程質量保修條例規定的保修范圍是什么?
隨著國家的發展,市政方面也會有越來越多的工程,但是因為工程是需要施工方進行操作,我們并不清楚后續是否有質量問題,所以會有保修措施,市政工程質量保修條例規定的保修范圍有哪些?一般情況下會對工程的基礎建筑長期保修,對防水方面保修5年,其他電路水路等方面保修2年。
四、修訂哪些條款在轉讓協議中體現
轉讓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標的物的轉讓事項所達成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簡單來說,合同就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轉讓合同也不例外。轉讓合同是為雙方合意簽訂的,只要雙方同意并簽字(蓋章或者手印),合同即生效(不包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并受法律保護。當然如果有見證人作證更好,或者可以找公證處公證一下。
合同的可包含以下幾方面
1、雙方姓名、住址等;
2、轉讓財產的清單、數量、價格、總額;
3、付款方式;
4、轉讓日期;
5、其他相關問題;
6、出現糾紛時如何解決(仲裁或者訴訟等);
12、相應附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五、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取保候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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