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合同
一、當事人對肖像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條款理解有爭議的,可以怎么進行處理,法律有哪些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021條的規定,對肖像許可使用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的,則不需要考慮《民法典》第466條所規定的因素,原則上應當直接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除非這種解釋嚴重不公平。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加強對肖像權的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21條
[1]《民法典》 第466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二、"關于肖像權和名譽權有何不同,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名譽權與肖像權也是既有嚴格區別、又有密切聯系的一對法律范疇。它們的區別主要有1、主體不同。
2、客體不同。
3、不同。
4、是否專有不同。
5、轉讓上的不同。名譽權的任何都不可轉讓,而肖像權盡管從整體上不能轉讓,但部分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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