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不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原因有哪些?
一、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有哪些情況啊
1、《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國家賠償法》 第十九條
[2]《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3]《國家賠償法》 第十八條
[4]《國家賠償法》 第十五條
[5]《國家賠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6]《國家賠償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7]《國家賠償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二、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違法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國家權力過程中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均構成行政侵權行為,國家都應予賠償。一般表現為違法行政拘留、違法采取行政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在實際工作中,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情形
1、、執法主體不適合。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有實施行政拘留的職權,行政機關在行政強制措施方面根本無權限,而卻實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如稅務機關因繳稅人拒不繳稅而將其予以行政拘留;
2、、行政機關在行政強制措施方面有權限但卻違反了法律規定。如行政拘留期限超過了15天、違反了法定程序;
3、、對行政相對人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扣留等。缺乏法定事實根據,對錯誤的適用對象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對公民人身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行政賠償。
2、以暴力毆打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行為。
暴力毆打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以暴力打擊公民身體造成傷殘或死亡的行為。這里的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還包括只要與行政職權的行使有關,無論是作為行使行政職權的一種手段,還是憑借行使行政職權的名義而實施的行為,不論施暴的行政工作人員在主觀上是善意亦或惡意,在行政職權的時間或場所實施的行為。暴力毆打既可以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自己實施,也可以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采取勸誘、挑撥、威脅等方式唆使他人實施。無論以何種方式實施暴力毆打行為,都是明顯的、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只要與行使職權、執行職務相關聯,對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損害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毆打等暴力行為是為了渲泄私憤,報復或個人惡意而借執行職務實施的,則應視為個人過錯行為,或與公務脫離的個人行為,國家不應對此承擔責任。
3、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為。
此類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時違反國家有關武器、警械使用規定而使用槍支、警棍、手銬、腳鐐、警繩、催淚彈等致使公民傷亡的行為。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種表現形式。例如,在不應當使用武器、警械的場合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與被實施者的行為不相適應;使用武器、警械的種類選擇錯誤;使用武器警械違反法定批準程序等等。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而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國家將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警察在執行任務中使用催淚彈,或受害者是拒捕對象的,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四、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要件是什么
1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
2國家負責賠償的損害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造成的;損害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必須是現實已經產生或必然產生的,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賠償是法律規定的。
五、國家賠償金的地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賠償的管轄是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的確認違法案件由賠償義務人的同級別人民法院進行管轄。賠償義務機關為行使偵查、檢察、監獄管理權的機關,賠償申請人經依法申請賠償并申請了復議,因對復議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引用法規
[1]《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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