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變更三方協議
一、三方協議合同主體變更的協議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指合同一方(“轉讓方”)將其在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方(“受讓方”)。由于合同各方往往互相享有權利、負有債務,因此,合同主體變更的最常見情形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轉讓方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依法應當取得合同對方(原合同未變更方)的同意。實踐中,由于同時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復雜,各方往往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常見的簽訂協議方式有
1由原合同各方與受讓方共同簽訂協議,對于轉讓時點、轉讓后的各方權利義務安排等做出約定。
2由轉讓方、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再由原合同未變更方與受讓方簽訂新的協議,通過這種“兩兩協議”的方式約定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事宜。這種操作下,要特別關注兩個協議之間的銜接和匹配。
3由原合同各方簽訂協議,約定原合同中一方的權利、義務由第三方享有和承擔。此時,原合同各方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設定了義務,而只有經過第三方同意才有效。因此,采用這種方式時,需要同時輔之以受讓方與轉讓方之間的轉讓合同,或者至少是受讓方對轉受讓事宜予以接受和同意的書面文件。
二、三方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需要重新簽訂嗎
三方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是否要重新簽訂就需要由三方協商,不管是主體變更,還是名稱變更原來的勞動合同都是屬于有效的,如果協商好也是可以重新的進行簽訂,這都是會產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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