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廢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安裝承包合同條例是否廢止
已廢止。目前再《民法典》中對于承包合同有相關的規定。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確定
專業分析1、保障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依據是發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設工程價款,該建設工程價款確定且已屆清償期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就該折價優先受償。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未支付的工程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僅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實際支出的費用。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三、建設工程款結算方法
1、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2、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3、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法律依據】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第21條規定工程承發包雙方應嚴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價款結算中的經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雙方主管部門或國家仲裁機關申請裁決或向法院起訴。對產生糾紛的結算款額,在有關方面仲裁或判決以前,建設銀行不辦理結算手續。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 第21條
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的起算點
1、確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期限的起算點是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確定。如果雙方對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可以按照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等日期予以確認。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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