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嗎?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怎么辦?

一、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么?
法院到底采用何種形式,法條沒有規定。筆者認為應該采用通知形式,以區別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形式。因為證人不是案件的當事人,證人只對法庭負責,不對任何一方當事人負責,證人只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客觀真實的向法庭陳述,以履行作證義務。證人在案件中沒有任何訴訟利益。而當事人則承擔著敗訴勝訴的風險,和案件有著直接的訴訟利益,勝敗將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產生重要的影響,當事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所以證人出庭應采用通知形式,以區別于當事人的傳票形式。
二、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作證怎么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的舉證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我國目前沒有關于民事訴訟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人不愿出庭作證是不能作出處罰的。
三、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怎么辦?
要是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話,此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相關證據進行保全。而除此之外,還可以申請辦理公證證明,根據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在證人拒絕出庭的情況下,也是有其他辦法可以解決的。
四、什么是證人不出庭作證?
1、給證人做思想工作。證人作為案件的關鍵見證人,對案件的偵破和處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證人由于各種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證,作為辦案及司法機關就必須要學會去如何做證人的思想工作,跟證人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的做思想工作,讓證人明白作證的重要義務。
2、為證人提供安全保護。證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證,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也許是不愿意面對事實,也許是害怕被報復,假如證人確實是害怕被報復,那辦案機關就給證人承諾,并積極給對證人給予必要的保護,讓證人敢于出來作證。
3、樹立執法及司法形象。作為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要通過自己的服務讓公眾信服,讓公眾愿意挺身而出為了懲治犯罪而作證,讓百姓信服政府、信服司法。
4、強制到庭。當證人必須到庭作證時,證人不出庭,可以強制到庭,否則可能面臨一定的司法處罰。具體法律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187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五、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不到庭作證的情形是什么?
1、因證人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證人所在地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證人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六、證人參與庭審還能出庭作證嗎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最后有幾點需要溫馨提醒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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