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包括調解書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律分類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包括調解書。主要就是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要包括的就是判決書和裁定書。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拒不履行的是調解書當中的,是不能夠按照犯罪行為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怎么辦,執行裁定罪立案要求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是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執行的,比如本身自己就沒有財產,這種就屬于無法履行,而不是拒不執行。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您情況比較復雜,聽律網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條件有哪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有
(一)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的對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二)客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為不屬于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報案規定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報案的意義不大,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裁定,一般需要將案件從法院移送到公安機關,如果案件的情節不嚴重,并且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不能按照犯罪論處,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最后有幾點需要溫馨提醒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程序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條件有八種,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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