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中斷訴訟時效 起訴又撤訴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一、"中斷訴訟時效"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最后有幾點需要溫馨提醒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二、起訴后又撤訴的中斷訴訟時效嗎?
起訴后主動撤訴訴訟時效會中斷,《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也就是說,當事人有起訴的權利,也有撤訴的權利。原告撤訴表明已經撤回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訴訟行為,因此,因起訴而產生的法律效力當然消滅,權利義務狀態也回復至起訴前之狀態,因起訴而產生的訴訟時效也自然被撤銷,訴訟時效不因曾有的起訴行為而中斷。但是起訴狀副本已經送達義務人或者法院以口頭通知等方式將權利人起訴的事實告知義務人的情形下,由于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義務人,故構成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訴訟時效中斷。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三、重新定義“起訴又撤訴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發生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四、撒訴后再起訴訴訟時效中斷多久
第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撤訴后再行起訴的,訴訟時效不應中斷,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其理由有三:
第一,訴訟時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同時也是對怠于行使權利者的懲罰。原告起訴后又撤訴的,原告所主張的權利并未得到實現,對于這種原告對其權利行使的怠慢情形,法律并無再行保護之必要;
第二,撤訴就是對起訴的完全否定,包括對起訴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的否定;
第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禁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對當事人撤訴后再行起訴的,法院可以原告濫用訴訟權利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撤訴后再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應從撤訴時起重新計算。其理由是,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起訴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起訴后撤訴是否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對此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該觀點認為起訴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訴影響。
五、追訴新罪有訴訟時效的規定嗎?
追訴新罪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兩年,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行為人在前罪的追訴時效期間內又犯新罪,表明其并無悔改之意,從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出發,因而對前罪的追訴時效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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