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中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怎么辦?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怎么辦?有法律依據嗎?
民事上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是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的。而且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經過人民法院通知之后,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采取強制其到庭的,如果到庭之后仍然不作證或者拒絕到庭的,將會對此進行一定的行政方面的拘留處罰措施。
二、刑事訴訟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怎么辦,該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中證人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對證人進行訓誡,如果情節嚴重,經過院長的批準,可以對當事人處10天以下治安拘留。在民事或刑事訴訟活動中,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不出庭。
三、民事訴訟中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
民事訴訟中證人有義務出庭,但不是必須出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民事訴訟法》第73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72條
[1]《民事訴訟法》 第73條
四、民事案件中證人拒不作證的處理
可以。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具有適格性,并不意味著其證言具有可信性,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所以,親屬可以作證,但屬于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對方又不認可的情況下,僅憑單一的親屬作為證人,很難得到認定。
五、民事上證人拒絕出庭作證如何處理?
1、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于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可見,保全證據是允許對證人證言采取制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說法律上可行。且由于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
2、申請公證證明。目前我國立法層次太低,主要是國務院的規定和司法部的配套規章。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證據規則”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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