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沒有證據怎么辦? 勞動仲裁可以起訴嗎?
一、申請勞動仲裁沒有證據怎么辦,勞動仲裁可以起訴嗎
沒有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對證據材料的要求根據申請人的身份不同有一定區別。如果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會影響裁判的最終結果,但法律并沒有因證據不足而剝奪申請勞動仲裁的權利。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的如下材料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3、申訴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并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5、被訴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二、沒有勞動仲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沒有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對證據材料的要求根據申請人的身份不同有一定區別。如果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會影響裁判的最終結果,但法律并沒有因證據不足而剝奪申請勞動仲裁的權利。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的如下材料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3、申訴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并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5、被訴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三、勞動仲裁后,管轄法院可以起訴嗎
對于屬于終局裁決的勞動爭議,勞動者不服的,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對于其它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訴訟。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面就是勞動仲裁后管轄法院起訴的解答,希望能夠解除你的疑惑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七條
[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八條
[3]《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七條
四、公司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撤銷仲裁裁決嗎
您好!你問的勞動仲裁裁決可以申請撤銷嗎,一裁終局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單位不得就同一爭議事項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救濟權利,《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 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的勞動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主要是指1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錯誤的。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2適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的;3援引法條錯誤的;4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指1勞動仲裁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2違反了有關回避規定的;3違反了有關期間規定的;4審理程序違法等。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偽造證據,是指制造虛假的證據,對證據進行篡改,使其與真實不符。如制造虛假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等等。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包括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證明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據等。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受賄是指仲裁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枉法裁決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對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以認定;二是對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事實予以認定;三是偽造、毀滅證據。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9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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