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的人不能作證人 不能作為證人的人包括怎樣的人

一、年幼的人不能做證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如下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作證人的人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八種情形如下(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六)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八)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三、不能作為證人的人包括以下哪些人
下列人員不能做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訴訟代理人。
三、案件的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四、什么樣的人不能在法庭上作證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癡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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