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是繼續犯 污染環境罪是故意犯罪么
一、污染環境罪是繼續犯,即污染環境的罪行未結束,仍需要繼續犯罪。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二、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污染環境罪是過失犯罪。在《刑法》上對于該罪的認定是公民因為無知或者其他心理但不是故意的情況下作出的,如果公民是故意對該區域的環境進行污染就會用其他的罪名進行判定并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三、污染環境罪是故意犯罪么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對于原有規定作出修改,本罪從結果犯演變至行為犯,從過錯責任原則到帶有嚴格責任性質的過錯推定原則,從過失犯到承認存在間接故意的主觀方面。刑法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過形式,除了污染環境罪外,均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新罪名,但并未明確規定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對此,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應該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雖然行為人對環境污染后果的主觀形態難以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但其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故意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污染環境行為形成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后果”的危險狀態是能夠預見的,于此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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