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50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50條
專業分析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46條是如何規定的
1、盟、設區的市以及有條件的旗縣區應當設置未成年人維權專用電話或者平臺,為未成年人提供咨詢,及時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
2、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控告、舉報、申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相關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五十七條是怎么規定的
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單位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由縣級以上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向有關部門、單位發出督促處理建議書,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自接到督促處理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處理并作出答復;逾期不處理也不答復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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