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姓名權與人格尊嚴權的區別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名譽姓名權與人格尊嚴權的區別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規定
名譽姓名權與人格尊嚴權的區別是權利保護的范圍不同。對于我國的公民來說,名譽權和人格尊嚴權有區別的,人格權是人格權體系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越來越關心自身權益的保護。
二、人格尊嚴和名譽權的法律關系
也是包括名譽權的。我國公民的名譽權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他人是不得以非法的手段或者行為對當事人實施相關侵權的行為的,否則將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是合理的額。
三、名譽權與人格尊嚴的關系
1、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名譽權的主體是公民或法人;客體是民事主體就其能力、品質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包括品德、才干、信譽、商譽、功績、資歷和身份等方面的評價;主要是自己的名譽不因他人的非法行為而降低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的名譽權不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其死亡之后,亦應享有名譽權。
2、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有的最基本社會地位、社會評價,并得到最起碼尊重的權利。對于人格尊嚴是否應當屬于名譽權的一部分,目前存在兩種理論觀點,一是作為一種人格權,人格尊嚴受到侵害之后,必然導致權利主體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降低,從而表現為名譽權侵害的結果,因此,將人格尊嚴歸屬為名譽權,可以更好地保護權利主體的合法權利。
3、另一種觀點是,人格尊嚴與名譽權迥異,將前者列入后者之中,實際上是虛增了名譽權,容易造成權利濫用。名譽權不應當包含人格尊嚴,人格尊嚴屬于一般人格權的概念,其把它放到名譽權當中是不適當的。這一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和第四十三條(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中亦有所體現。
引用法規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四條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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