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行政處罰回避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單位人行政處罰回避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單位人行政處罰回避規定是如果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話,是會申請回避。主要就是因為根據我們國家《行政處罰法》第43條當中也是有非常明確的回避的規定的,包括申請回避和主動的回避。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43條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由誰設定?
下面為大家解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由誰設定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另外,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
三、行政處罰指定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處罰指定管轄的相關規定是上級行政機關指定下一級行政機關對某一具體的違法行為行使處罰管轄權的活動。根據本條規定,行政處罰的指定管轄適用于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場合。所謂對管轄發生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處罰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發生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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