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是否有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一、行政訴訟是否有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行政訴訟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這也就意味著行政訴訟案件是不適用中斷的相關規定的,這也是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之一,任何人在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之后,若然會受到行政處罰,但是在行政訴訟期間,被告依舊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不會受到時效中斷的影響。
二、行政訴訟法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1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52條
三、行政訴訟訴訟時效是多久
行政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這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且基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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