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哪些情形下裁定駁回行政訴訟起訴?
一、行政訴訟在哪些情形下,法院會在立案之后,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的;
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二、行政訴訟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三、人民法院對管轄權裁定異議能否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管轄權裁定異議是可以駁回起訴的,只要異議成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四、勞動仲裁案件如何申請撤訴,勞動仲裁撤訴后還能再訴嗎
勞動仲裁撤訴能否再申請,關于已按撤訴處理和申請人申請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可以再次立案的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經研究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協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復《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關于“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據上述規定精神,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車速之日起重新計算。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38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111條
[1]《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44條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38條
五、行政訴訟裁定駁回起訴怎么辦?
隨著大家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大家都開始認識到,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之間,需要通過證據來鏈接。那么,一方出軌,另一方如何有效的收集相關證據呢?這里簡單給大家介紹幾種常見的證據類型。首先,是電子證據。比如配偶與外遇對象的手機短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出于電子證據的特殊性考慮,為了保證其證明力,最好委托公證機構及時進行公證。其次,是文書證據,主要包括1.配偶書寫并簽名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
2.能夠證明對方有出軌行為的警方出警記錄、筆錄等;
3.對方工作單位出具的能夠證明對方有外遇行為的處理文書。再次,證人證言。最后,是視聽資料證據,包括錄音、錄像、照片等。當然,必須要提醒大家的是,取證一定要注意手段的合法性,非法獲取的證據不會被人民法院采信,而且非法取證還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六、法院起訴,仲裁后還能再申請嗎
對于申請仲裁后還能法院起訴嗎這個問題,仲裁后不能起訴,因為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點,也就是說糾紛經過仲裁以后就不能夠再起訴了,并且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如果發現有仲裁協議也應該告知其申請仲裁。如果是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據《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于,裁決作出后,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所以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中國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排除了一裁一復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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