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是什么 行政行為無效的的條件
一、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是什么?
行政行為的無效條件
①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②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③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
④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⑤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是什么?
構成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如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2、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5、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有哪些呢,現簡要分析如下
6、無效行政行為是指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但由于重大、明顯違法而不具有公定力,從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三、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6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69條
四、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1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52條
五、哪些行為屬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所謂無權代理,就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問題及處理
1、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則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擔。
2、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的相對人也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
3、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且不存在《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的情形,則不論被代理人是否追認,該合同均有效。
二、無權代理有三種類型
1根本沒有代理權,即行為人與本人之間根本不存在代理關系,行為人根本不具有代理資格。
2超越代理權,即行為人與本人之間雖然存在代理關系,但行為人的行為已經超出了代理權限的范圍。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即行為人與本人之間曾經存在過某種代理關系,但這種代理關系已經終止,也就是說行為人曾經擁有代理權,但這個代理權已經喪失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六、無效的行政行為如何處理
1、對于行政機關所實施的無效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即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補救措施。《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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