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回避的范圍是什么 單位人行政處罰回避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行政回避的范圍是什么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正性,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回避制度的法律價值在于確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則可以樹立起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尋求法律程序來解決爭議的信心,客觀上也有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回避制度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來說,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回避制度,但是單位可以自己制定,回避制度主要出現在案件審理階段,參與審判的人員,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需要進行回避的,由法院領導批準。
三、單位人行政處罰回避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單位人行政處罰回避規定是如果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話,是會申請回避。主要就是因為根據我們國家《行政處罰法》第43條當中也是有非常明確的回避的規定的,包括申請回避和主動的回避。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43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