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能申請回避的情形及法律規定
一、行政訴訟中能申請回避的情形,法律有哪些規定
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可以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或者存在其他的關系有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判,事實上,如果存在這些情形,審判人員就應該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行政相對人有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
二、行政訴訟法中的回避規定
行政訴訟法關于回避規定是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存在著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案件的當事人以及殺人案件當事人近親屬的情況之下,都是可以申請回避的。當然得一旦是存在著回避這種情況的話,對于審判人員來說的話,也是可以主動的申請回避的。
三、行政訴訟法中回避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以上是行政訴訟法中的回避的相關規定。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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