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行為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行政事實行為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于職權實施的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具有行政性,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可致權益損害性的三大特征。
1.權力性事實行為,包括行政檢查行為,行政即時強制行為;
2.非權力性事實行為資訊處理行為;對執法過程中所搜集證據材料的處理,有關檔案的收發、管理等;作出決定后的非權力性實施行為,如頒獎行為;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行為,如道路養護、橋梁維修等;
3、執行性行為,如工商局銷毀收繳的假冒偽劣產品。
4、即時性行政行為,如拖走拋錨的車輛;清理橫倒在公路上的樹木,以保證公路交通順暢。
5、建議性行政事實行為,如行政指導行為,對優質產品的推薦,某種商品的價格預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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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為的
1、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這是主體要素。
2、是行使行政權力所為的單方行為,這是成立要素。
3、是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這是對象要素。
4、是作出有關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這是要素。
三、法律依據行政處分
專業分析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7、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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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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