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是否可以中止審理 行政訴訟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一、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合法性與必要性
行政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guī)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fā)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二、行政訴訟是否需要申請行政訴訟中止審理?
行政訴訟訴訟中止,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某種原因而訴訟暫時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訴訟繼續(xù)進行的制度。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三、行政訴訟中的訴訟請求變更,法律是否規(guī)定?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中一般是不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條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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