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具體規定強制執行有幾種執行方式
一、強制執行的執行方式及其法律規定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等。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疑答惑,關于你說的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有哪些下面我來為你解答。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對于勞動仲裁后還可以繼續申請勞務費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在我國一般來說勞務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通常有如下情況(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注意單就補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委不會處理,此類案件由社保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處理。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確定自己的案件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后,就開始準備申請仲裁的材料,一般需準備以下材料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原件,份數根據被申請人的人數+
2);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份數1份);
3.被申請人身份證明(或注冊登記資料)(復印件,份數1份);4證據材料(復印件,份數根據被申請人的人數+
2)。如果群體性案件(勞動者十人以上),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員工推舉代表書;
2、申請人仲裁請求明細表。如聘請了律師,還需提供如下材料
1.授權委托書(原件,份數1份);
2.受委托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律師的,提交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師證據復印件,函原件,份數各1份);準備好材料后,再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窗口遞交上述材料,申請立案。仲裁委收到材料后一般會在5日確定是否立案。仲裁委受理案件后,會組庭并安排開庭時間,將相關材料和開庭通知書分別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勞動者拿到開庭通知書后,便要準備好證據材料原件,到時按時出庭參加庭審。如果有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和證據材料,提前研究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和證據,以便在庭審時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進行辯論。開庭時,仲裁委會先主持雙方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仲裁委才正式開庭審理,審理一般分四個階段,分別是庭審調查、庭審辯論、最后陳述、調解或裁決。庭審時不要緊張,根據仲裁員的提問和指揮回答問題,參與庭審即可。開完庭后,仲裁委一般不會當庭裁決,而是要過一段時間。仲裁委作出裁決后,會通知當事人去取仲裁裁決書,有的也會直接寄過來。仲裁裁決書有兩種,一種是終局裁決,這種裁決用人單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而勞動者不受此限制,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另一種是非終局裁決,這種裁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服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聽律網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
四、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本文將講述行政強制實施方式,包括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執...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指由國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法規的當事人出具的責任認定書。這種責任認定書,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主要起到分清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作用,國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及時。制定的依據是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當事人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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